十、危险货物集装箱操作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对危险品箱的管理,减少港区安全隐患,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障船舶货物安全和码头生产安全,特制订本作业管理标准。

第二条 凡在港口申报、交接、装卸、搬运、堆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均适用本管理标准。

第二章 相关定义和标准

第三条 相关定义: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集装箱:指整箱载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列名的危险货物或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列名的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拼装的集装箱。

第四条 相关标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安质部是公司危险货物管理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级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组织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参加港口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装卸生产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人员上岗证。

3、负责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申领和年度核验工作。

5、定期检查评估公司码头、堆场、机械设备等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硬件设施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过程,使其符合危险品集装箱作业或堆存安全质量要求。

6、负责组织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卸、运输、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并对责任部门在今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条 操作部是公司危险货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检查指导装卸生产人员严格落实有关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向公司安质部、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危险货物集装箱信息。

2、安排危险货物作业时,要根据危险货物理化特性,合理制定装卸工艺、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措施,确保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完好无损。

3、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作业向港口主管部门的申报工作,并对危险货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组织危险货物作业的相关人员参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专业培训,确保危险货物作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5、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箱体和标志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停止作业,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6、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过程中如遇险情,应及时报告安质部和外部救援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规程

第六条 资质认定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第七条 上岗资格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港口企业从业人员范围为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所有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以及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作业申报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申报员,申报员应参加由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或由其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1、申报时间:每天24小时(节假日均应申报)。 

2、申报内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的要求进行申报。

3、申报办法:以一船一货一次作业方式(装卸、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填写一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进行申报。 

4、申报方式:目前以申报单的形式申报。

5、审批意见告知形式:申报后24小时内,作出同意作业的决定意见,以申报单盖章的方式告知,否则视为不同意作业。

6、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对该品种进行第一次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同时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 验收、检查管理

一 验收、检查人员

1、装、卸船:由指导员、船边验箱工人会同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员共同验收;进场后由危险品理货员检查接收并做检查记录。

2、进出场:由危险品理货员会同集装箱实体运输人共同验收;2类危险货物由危险品理货员和代理公司现场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危险品货物堆存由理货员负责巡视检查。

二 验收、检查标准

1、普通箱危险品货物检查箱体是否完好、箱门关闭完好、危险品类别标志、联合国编号与所运货物相符。

2、灌柜危险品货物检查罐体有无裂纹、腐蚀、划痕、阀门箱、端框架、罐体无挤压变形、碰撞、划痕、暴漆、掉漆等。阀门箱内各阀门、管路以及紧急切断阀正常、有效。

3、罐体各种标识完整,危险品类别标志、联合国编号与所运货物相符。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铅封完好无损,读数清晰。

4、2类危险货物应利用气体检测仪对罐体的阀门处进行测试,确定无泄漏现象。

第十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和搬运

1、作业前安质部、操作部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和医疗急救等措施,装卸危险货物应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对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品箱,作业时操作部中控室需联系港消防队到现场监控作业过程。

3、作业人员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作业,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安质部,并由操作部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4、危险货物装卸所使用机械设备必须良好,负荷量降低25%。

5、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装船时,必须按船方指定位置放置。

6、船公司(代理) 需要对危险品箱进行翻舱作业的,应提前24小时将拟翻舱的危险品箱资料清单(包括翻舱方式即是舱内翻舱还是舱外翻舱)报操作部审核。经操作部审核通过的危险品箱,可以进行翻舱作业。

7、操作部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船公司(代理)和中控室。翻舱作业中如需采用特殊作业方式的应在“申报单”或“证明书”签备并及时通知操作部中控室。

8、危险货物集装箱需舱内移动,对互有抵触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要严格隔离。需出舱翻动、进场临时储存,除进入指定场地隔离以外还需派专人看管监护。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

按指定箱区(D1箱区)堆存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放高度为二层,二类危险货物堆存高度为一层,有残液的空箱堆存高度为二层,并按《国际海运危规》中的隔离要求隔离堆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箱区周围要设明显警告标志,并且配备完好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内容

一、场地环境检查

1、消防设施、降温设施、电器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牌完好,有效。

2、场地周围50米范围内无火源或明火。

3、危险货物存放区、作业区域、运输通道是否干净、整洁,无积水、积雪、结冰等现象,无油污、金属物质、垃圾、纸屑等杂物。

二、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

1、理货员与司机进行重箱进场交接并签字确认。对箱体的完好情况等进行核查。

2、运输车辆警示标志、防火帽、防静电装置、灭火器齐全有效。

3、装卸危险货物时,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无滑动现象。停车后采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挚,切断总电源。

4、作业空间、净空高度满足装卸作业需要。

5、正面吊装卸作业时,依次起吊,并做到轻、慢、稳。

三、罐柜危险货物堆存检查

1、罐体有无裂纹、腐蚀、划痕,阀门箱、端框架、罐体无挤压变形、碰撞、划痕、暴漆、掉漆等。

2、罐体各种标识完整,危险品类别标志、联合国编号与所运货物相符。

3、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铅封完好无损,读数清晰。

4、阀门箱内各阀门、管路以及紧急切断阀正常、有效。

5、2类危货应利用气体检测仪对罐体的阀门处进行测试,确定无泄漏现象。

四、普通柜危险货物堆存检查

1、箱体有无裂纹、腐蚀、划痕,无挤压变形、铅封完好、箱门关闭完好。

2、箱体各种标识完整,危险品类别标志、联合国编号与所运货物相符。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要求

1、无关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2、进入现场检查时必须穿戴防静电服(鞋),安全帽,不得携带手机及打火机进入场地,真实填写检查记录、对进场重箱做好检查交接。

3、场地出现任何异常要马上向中控室及主管人员报告。

4、二类危险品货物要求必须利用气体检测仪每一小时对场地箱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安全员每两小时对危货箱区进行巡查并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5、对公司值班人员要求:值班人员车辆应在距箱区外50米处熄火。人员步行进入箱区。人员、车辆进出箱区,应自觉接受场地理货员的检查,听从指挥。严禁携带烟火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场站进入箱区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并交出随身携带的烟火,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放在理货小房寄存。

第十四条 特殊天气管理

一 雷雨天气管理要求

1、在出现雷雨天气时,场地停止一切作业,理货员应主动向中控室报告并自行离开现场。2、理货员在离开现场途中,应注意在场地的自身安全。在有条件下值班经理应派车辆护送离开。

3、离开时将理货小房电源切断并锁好门,携带好贵重物品如气体检测仪等。

4、理货员避雷地点设在装卸队侯工楼点名室,地点如有临时变动应向中控室报告。到达后应主动向中控室报告到达时间。

5、在侯工楼期间应遵守管理,不得随意乱窜。随时听候中控室的指令。

6、待雷雨过后,应自行回到工作岗位。

二 高温天气管理要求

1、2类危货场地堆存期间在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当符合以下任意一款条件的情况下,要求理货员要对2类危货箱体进行人工喷淋降温。

以室外温度计为准,温度达到30℃;以罐体温度计为准,温度表达到40℃。

以当地天气预报为准,最高温度到达28℃。

2、喷淋标准:要求场地的在场箱全部进行喷淋。每次的喷淋时间间隔不得大于两小时,每个箱子的喷淋时长应不少于半分钟,以箱子全部淋湿为准。在出现情况3的时候要求每天10:00、12:00、14:00和16:00对罐体进行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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