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微波炉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调度室微波炉使用由当班调度负责,使用中严格做到人走电断,避免发生烧坏现象或出现事故。

第二条 微波炉附近严禁放置易燃、可燃物品,微波炉在工作期间,随时监控微波炉情况,并正确设定烹调时间,因为超时烹调可能引起火灾。

第三条 微波炉使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电源,对电源线要经常检查,绝缘层有无破损,接线端子有无发热现象等。

第四条 微波加热时,严禁使用金属器皿,否则会出现打火现象;禁止使用其它器皿(包括纸、塑料、其它可燃材料),必须用专用器皿对食物进行加热。

第五条 严禁直接加热装在密封容器内的液体或其它食物,因为在加热时甚至加热后可能会发生爆炸。。

第六条 食品加热完毕后,在打开容器盖时,注意避免被高温蒸气烫伤。

第七条 炉腔处于高温状态时不能立即使用,直至炉腔充分冷却。

第八条 微波炉内无食物时,不要使用微波炉,以免空载运行损坏机器。

第九条 使用结束后及时对微波炉及器皿进行清洁,微波炉禁止用水进行冲洗。

第十条 禁止对炉门反方向用力过大,可能会造成炉门变形,导致泄漏。

第十一条 若发现有漏电、烟雾、炉门或门封损坏等现象,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部门电气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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