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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桥防碰撞及船舶靠、离、移泊管理办法

为保证营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营口新世纪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切实做好岸桥防碰撞及船舶靠、离、移泊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办法。

一、 船舶计划应根据昼夜24小时船舶动态、船舶特点、潮汐、码头及岸桥维修状态及气象等情况,编制船舶靠、离、移泊计划,并布置相关的安全要求。

二、 值班经理和中控长必须掌握当天的船舶靠、离、移泊计划、尺码、作业进度及进出港航道时间。

三、 值班经理和中控长关注船讯网的靠泊船舶动态,船舶进入航道后(不允许船舶进入航道口门后通知)通知船控安排设备避让等后续工作。

四 、船控负责在船舶靠、离、移泊时通知指导员、安全员、绑扎班长等有关作业人员。

五 、值班经理收到船控、指导员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其相关的单位及部门、岗位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主管经理处理。

六、 指导员负责具体落实船舶靠、离、移泊作业和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

七 、现场安全员负责船舶靠、离、移泊作业相关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

八、 解系缆工人配置

(一)解系缆工人必须穿戴好救生衣、防护鞋、安全帽和防护手套。

(二)150米以下船舶靠离移泊至少应配备4名工人。

(三)150米以上船舶靠离移泊应配备8名工人。

(四)冬天及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人员或叉车。

(五)同一带缆点必须保证2人以上进行作业,其中要有一人进行统一协调指挥,保障作业人员之间的配合和关照。

(六)工人班长应守听08频道,接到船舶(起锚、入航道、入口门等)信息及时通知船舶控制员,并通过08频道及时与船方沟通靠泊事宜。

(七)船舶定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尺码作业,不准随意改变位置。船舶实际位置和计划位置的偏差应不超过3米。需改变停泊位置,应由码头中控室根据现场情况,指令绑扎工改变位置。

九、 岸桥避让标准

(一)指导员根据船舶靠泊装载情况和靠泊位置,在船舶进入航道口门之前,将岸桥开始移位避让,岸桥移位时大臂必须收起,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大臂,需逐级上报,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移动岸桥。船长200米以上,在靠离泊时中间最多停放2台岸桥,船长150–200米之间的在靠离泊时中间最多停放1台岸桥,船长150米以下,在靠离泊区域禁止停放岸桥。

(二)泊位两侧无船舶时,岸桥避开船舶靠离泊位置的船艏指泊旗外60米或指泊旗内100米处,船艉岸桥避让离开船艉50米。

(三)当泊位两侧有一条船舶作业时,指导员根据船舶靠泊装载情况,要求岸桥避让到在泊船舶的船艏或船艉部位里面,无船则按上条执行。

(四)靠泊船舶需要在两船之间靠泊时,要求岸桥必须避让到在泊船舶的船艏或船艉部位里面。

(五)当冬季靠泊时,海面冰影响船舶靠泊,指导员根据船舶靠泊装载情况,要求岸桥避开船舶靠离泊位置的船艏指泊旗外60米,船艉部位50米靠泊位置内不许停放岸桥,指导员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扩大岸桥避让米数,保证靠泊避免出现刮碰。

(六)当船舶甲板满载空箱、吃水浅、高潮、风大等情况时,船舶靠泊指导员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扩大岸桥避让米数,保证靠泊避免出现刮碰。

十、 安全监管标准

(一)在船舶靠、离、移泊时,指导员必须佩戴好对讲机,做好与靠、离、移泊船舶上的联系沟通工作。

(二)在冬季船舶靠、离、移泊时,需要拖轮进行吹冰靠泊时,当指导员发现船舶船艏斜扎或来回拉船靠泊有安全隐患时,要提前安排处于安全隐患位置的岸桥进行再次避让,移除危险区域同时用对讲机通知引航员或船方。

(三)船舶靠、离、移泊时,指挥人员、避让设备操作人员对讲机统一调整到2#或3#频,岸桥司机必须机上操作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四)岸桥司机在避让时禁止操作其它机构或干与避让无关的事情。

(五)指导员船头、安全员船尾在码头监护船舶靠、离、移泊,避免船舶与岸桥发生碰撞。当船舶艏艉倒缆解代好后,指导员通知岸桥司机方可正常移动。

(六)小船后靠,且与大船共用一带缆桩时,工人必须要掏缆,保证小船缆绳在大船缆绳下方。

十一、 船舶自靠自离要求

(一)船舶计划员负责根据船舶提出的要求,在每天《昼夜作业计划表》上标注自靠自离船舶名称、尺码等信息。

(二)值班经理负责根据船舶计划安排,通知指导员、安全员。

(三)指导员负责现场具体落实船舶靠、离、移泊作业和岸桥避让相关的安全措施。

(四)现场安全员负责船舶靠、离、移泊作业及岸桥避让相关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

(五) 船舶自靠自离的系解缆工作,严格按《船舶靠、离、移泊码头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六)船舶自靠自离区域严禁停放岸桥。

十二、 船舶在靠、离、移泊后,指导员应将船舶靠离泊的吃水情况,系解缆的时间,以及实际船位向当班中控室汇报,并在大表上作好记录。

十三、 安全员实行巡检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控室。

十四、 指导员在码头现场巡检时,如发现码头海事,必须立即提醒引水或船方,并立即报告中控室,由中控室立即报告集团当班调度。

十五、 指导员在码头巡检时,应提醒在泊作业的船方,注意船安全停泊,并注意及时紧松缆绳。

十六、 应严格实行指导员交接班制度,先交现场,后交书面。

(一)交班内容:

(1) 码头船舶动态,靠、离、移泊的船舶安全情况;

(2) 码头船舶供水情况;

(3) 各类工属具;

(4) 需要重点注意的情况。

(二)接班后的指导员必须同当班控制员核对船舶动态,以昼夜船舶作业计划表为准。

十七、 本办法由公司操作部制定修改及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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